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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 取消许多限制

2008-2-20 13:18:29 来源: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放宽了许多限制。

  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人士详细解释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缴存情况分类

  第一 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公积金中心根据目前资金运作情况在2006年内可适当放宽贷款上限额);(二)夫妻双方均是在职的国家公务员或院校教授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知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房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适当放宽贷款限额和比例;(三)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70%;(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六)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第二 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二)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60%;(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第三 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两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60%;(二)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50%;(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部分的50%;(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二、月还款比例

  取消月还款额不低于月收入20%的下限限制,但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

  三、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取消二手房不超过10年,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不超过20年的限制,改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但还款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四、公积金缴存时间

  取消缴存不满一年不能贷款的限制,改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即可办理贷款。

  五、提取与贷款

  取消提取公积金后一年内不发放贷款的限制。

  六、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可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房借款或偿还商业贷款。

  七、二手房房龄

  取消房龄超过10年不发放贷款的限制。

  八、购买第二套住房的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无论贷款有无还清,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九、产权共有人

  不是直系亲属的其他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贷款的限制条件,改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可以按职工贷款条件办理。

  十一、申请人户口的要求

  取消对贷款申请人户口性质的限制,改为只要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均可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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